(2017)内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光光、李瑞风与温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光,李瑞风,温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执18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光。申请执行人:李瑞风。被执行人:温志勇,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光、李瑞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志勇,(2016)内01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所负民事部分的赔偿时,因被执行人温志勇被羁押服刑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温智勇的哥哥刘智军出具了限期履行的保证书双方家属达成了共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1刑初10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永红审判员 郭丑红审判员 胡援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