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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蒙祖远非法拘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祖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392号罪犯蒙祖远,男,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祖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2529元。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26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蒙祖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蒙祖远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蒙祖远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蒙祖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未履行,也未提供家庭困难证明,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祖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