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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8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集美电子有限公司与陈花容、林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集美电子有限公司,陈花容,林细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8074号原告:佛山市集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电光源灯饰城C座424号,注册号:440602000219179。法定代表人:张永超。被告:陈花容,女,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林细芳,女,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原告佛山市集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花容、林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永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66号确定的佛山市春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泰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945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未履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导致(2016)粤0605执7284号案中被执行人春泰公司应付给原告的货款无法支付。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书面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向春泰公司供应电子元件,后春泰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佛山市春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集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4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春泰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春泰公司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处理,该案需待另案的处理结果统一分配,因原告未能提供春泰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在执行以春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中,由于春泰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春泰公司存放于公司内的财产进行查封,评估价为921436元,委托拍卖后经两次降价3次拍卖仍未能拍卖成交,流拍价为589719.04元。截至2016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春泰公司的案件共有5件[案号:(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916号、1006号,2016粤06**执5764、7284、7579号],其中两件为工人工资案[案号:(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916号、1006号],工人工资二案的执行标的为421611元,春泰公司财产由(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916号案首查封。另春泰公司的厂房出租方向本院申请查封期间11个月的厂房租金205568元,同时表示愿意将205568元租金收益无偿转让给二工人工资案的申请执行人,而二工人工资案的申请执行人则向本院申请将春泰公司的上述财产按流拍价589719.04元抵偿627179元债务(工人工资421611元+租金205568元),并承担评估费及执行费。故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裁定将春泰公司存放于该公司内的生产原料、机器设备等作价589719.0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叶玉明等56人抵偿627179元债务。现春泰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春泰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是300万元,股东是被告陈花容、林细芳。春泰公司章程规定,陈花容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为153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1%,林细芳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为147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9%,均于2023年1月1日前缴足。两被告截至2015年6月15日实缴出资额为0。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现春泰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足以清偿所欠原告的债务,而春泰公司的股东陈花容、林细芳,其未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原告请求两被告对春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花容在153万元、被告林细芳在147万元的范围内对(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66号确定的佛山市春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89456元及利息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可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巫伟文审 判 员  麦上康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