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玉昌、梁之敬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昌,梁之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昌被执行人:梁之敬本院在执行张玉昌与梁之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 赵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