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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玉昌、梁之敬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昌,梁之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昌被执行人:梁之敬本院在执行张玉昌与梁之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 赵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