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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6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倩与刘园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刘园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641号之二原告:王倩,女,生于1991年1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强,男,生于1992年9月23日,汉族,系申请人王倩之夫,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刘园莉,女,生于1980年6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楼。原告王倩与被告刘园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倩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倩撤回对被告刘园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倩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