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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胡秀萍与杨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萍,杨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131号原告:胡秀萍,女,193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杨建红,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辉,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萍与被告杨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秀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秀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晓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