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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新凤与林新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凤,林新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933号原告:林新凤,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仙游县。被告:林新农,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新凤与被告林新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林新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林新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新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林新凤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