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尚进献与河北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进献,河北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尚进献,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30日,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水产街20号。负责人:孟惜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进献申请执行河北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禹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5383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3538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焕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