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水恒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申请执行孙先定、郑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恒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孙先定,郑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天水恒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福,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灰崖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执行人:孙先定,男,现年33岁,住四川省松潘县。被执行人:郑泽军,男,现年44岁,住四川省松潘县。申请执行人天水恒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先定、郑泽军(2016)甘1222民初26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先定、郑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该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孙先定向原告天水恒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余款73422元由被告郑泽军向原告天水恒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赔付。申请人天水恒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陇南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领取执行款项共计93422元。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甘1222执74号执行一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