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5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郝仲奇与柴候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仲奇,柴候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郝仲奇。被执行人:柴候憨。申请执行人郝仲奇与被执行人柴候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2执5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柴候憨银行账号内存款34860元,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郝仲齐执行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和执行费410元,由被执行人柴候憨负担。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