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2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贻泽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贻泽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78号之四原告:福建省贻泽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屏路48号金冠花园16号楼902单元。法定代表人:林贻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岸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智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傅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贻泽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贻泽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贻泽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贻泽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80元,减半收取34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39640元,由原告福建省贻泽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远提人民陪审员 黄凤飞人民陪审员 李学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