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445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某乙,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某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能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