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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445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某乙,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马某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能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代理审判员  马进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