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344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吴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7年3月1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大学毕业;3、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新庆坊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等为二人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8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儿吴某于2009年9月13日出生。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后来被告到汉中去上班,夫妻感情渐淡。由于双方所处家庭环境不同,导致性格、生活及教育理念不同,被告不考虑孩子的感受,经常当着孩子的面与其发生冲突,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双方自2016年夏季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吴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其将工资卡交给原告,一心一意过日子。双方之间因生活琐事有矛盾属实,但感情并没有破裂。其愿意改进自身缺点,努力化解双方的矛盾,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8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3日女儿吴某出生。婚后,因性格不同,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由于性格差异,生活、教育理念不同双方发生矛盾,相互之间缺乏宽容与理解,不能冷静沟通,致使双方之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之间应该互助互爱,礼让理解,珍惜夫妻感情,努力建立幸福和睦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