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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晓春与朱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春,朱琳琳,杨晓春,朱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财保11号申请人杨晓春,女,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朱琳琳,女,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所产生的纠纷,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琳琳名下的在葫芦岛银行的工资卡53,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琳琳名下的在葫芦岛银行的工资卡53,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