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传举与木兰县吉兴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传举,木兰县吉兴乡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传举。委托代理人:冯培权(系冯传举之子)。委托代理人:董智慧(系冯传举之儿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木兰县吉兴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邢美雯,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冯传举因与被申请人木兰县吉兴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冯传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付向成审判员 王晓刚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