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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长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201-1号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乡火光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61487D。法定代表人唐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104666。法定代表人李长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4949.38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小溪塔支行,账号:42×××15),或查封、扣押被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现金10万元和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投保额为3434949.38元)提供担保。现因被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冻结被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