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550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大街。法定代理人:贾建国,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子珍,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花眼、王晓燕、高明、杨小林、高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因被告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浩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德格吉日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