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树林与赵广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林,赵广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384号原告:刘树林,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辛集。被告:赵广德,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刘树林与赵广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树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树林负担。审判员 刘国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