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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树林与赵广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林,赵广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384号原告:刘树林,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辛集。被告:赵广德,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刘树林与赵广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树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树林负担。审判员  刘国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