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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艳与许四化、王丽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许四化,王丽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381号原告:王艳,女,汉族,,淮北市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四化,男,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王丽高,女,汉族,宿州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艳诉被告许四化、王丽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淑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