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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393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女,回族,生于1996年4月1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高某,男,回族,生于1988年10月11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名下有位于固原市高平路派胜·世茂城31号楼3单元1001室的房产一套,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该房产的户籍信息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高某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