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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5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国凤与李现民、高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凤,李现民,高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民初5243号原告:李国凤,女,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现民,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高雪利,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李国凤与被告李现民、高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凤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借款给被告3万元,说是借了几天,被告李现民出具了借条,后一直未偿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形成诉讼。二被告均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并对借款形成过程进行了陈述,二被告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确认法律事实为:被告李现民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李现民通过微信红包返还原告400元。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被告李现民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之间形成了3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经催告被告李现民返还400元,剩余29600元未返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该款项的违约责任。原告列高雪利为共同被告,但因被告高雪利非债务人,原告也未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故对要求被告高雪利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现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凤返还借款29600元;二、驳回原告李国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10元,由被告李现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