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中华诉被告罗小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中华,罗小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467号原告:董中华,男。被告:罗小玲,女。原告董中华诉被告罗小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创于2017年4月2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中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中华负担。审 判 员 ���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