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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中华诉被告罗小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中华,罗小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467号原告:董中华,男。被告:罗小玲,女。原告董中华诉被告罗小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创于2017年4月20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中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中华负担。审 判 员 ���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