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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如龙抢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龙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98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如龙,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如龙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如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如龙在小桥大街西南角十字路口,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握在手中的一部Iphone牌手机(规格型号:6plus,内存16G,金色)夺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Iphone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如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笔录、证人刘建峰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照片说明书、被告人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如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如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如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和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