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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中华与刘小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华,刘小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609号之一原告:李中华,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刘小叶,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李中华诉被告刘小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刘小叶所有的豫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所有人为李祥的豫Q×××××号车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豫1727民初60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刘小叶所有的豫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院内);对担保人李祥所有的豫Q×××××号车辆予以查封。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刘小叶申请解释扣押车辆。本院认为,被告刘小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小叶所有的豫Q×××××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李祥所有的豫Q×××××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田红卫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人民陪审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