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俊雨与李明岩、天津市腾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雨,李明岩,天津市腾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李俊雨,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明岩,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现羁押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看守所。被告:天津市腾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贸易开发区长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岩,经理。原告李俊雨与被告李明岩、天津市腾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俊雨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涉嫌犯罪羁押在看守所,原告要求撤回对李明岩、天津市腾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雨撤回对被告李明岩、天津市腾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李俊雨已预交80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东兴审 判 员  张 立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