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6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殿双与被告李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殿双,聂振勇,李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6民初128号原告:程殿双,男,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聂振勇,男,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李艳平,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程殿双与被告李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3月9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程殿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7年3月31日,本院依聂振勇申请,准许其参加诉讼。2017年4月1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程殿双、聂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殿双、聂振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艳平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被告李艳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被告李艳平从原告程殿双处借款50000元,后被告李艳平于2016年2月17日给原告程殿双出具欠条一张。原告程殿双多次向被告李艳平索要未果。被告李艳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2月17日,被告李艳平给原告程殿双出具一张欠原告程殿双50000元的欠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程殿双要求被告李艳平给付欠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程殿双欠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倍计算);驳回原告程殿双、聂振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艳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