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库与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库,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962号原告:张库,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jl288630。法定代表人:孟令海,村主任。原告张库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劳务费人民币5822.4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雇原告铲车为村上维修村部、道路及清理卫生,欠下劳务费人民币5822.49元,此欠款在村上往来账上有明细,被告��直推脱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请求。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辩解意见,应视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欠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张库劳务费人民币5822.49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