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金苟、李小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苟,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苟,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李金苟与李小军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