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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文博粮业有限公司、江西九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志文、蔡志武、张妙云、程益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822号申请保全人: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09742906住所地:南昌市文教路359号江西省农业检验检测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万国湲,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江西文博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05767148Q住所地:上饶市鄱阳县饶丰镇蔡家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蔡志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江西九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596537924D住所地:上饶市鄱阳县鄱阳工业园区(城北)法定代表人:蔡志武,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蔡志文,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上饶市鄱阳县。被保全人:蔡志武,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上饶市鄱阳县。被保全人:张妙云,女,汉族,1971年3月21日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上饶市鄱阳县。被保全人:程益民,女,汉族,1973年11月1日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上饶市鄱阳县。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文博粮业有限公司、江西九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志文、蔡志武、张妙云、程益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47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申请保全人名下500万的银行定期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江西文博粮业有限公司、江西九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志文、蔡志武、张妙云、程益民名下银行存款47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保全人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提供担保的500万元银行定期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旭华人民陪审员  胡国顺人民陪审员  万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