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海东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838号罪犯李海东,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以罪犯李海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3月6日刑满释放。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滨刑二初字第0073号刑事判决,以李海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17年3月2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且系累犯。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李海东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李海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且系累犯,故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东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李海东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李海东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李海东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玉审判员 曹嘉祥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郇 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