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文与郭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郭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690号原告:陈文,女,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郭春芳,女,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陈文诉被告郭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月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