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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658号原告: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昌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晓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传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计1561元,由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