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素珍与李继红、耿志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珍,耿志武,李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财保68号申请人:李素珍,女,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辉南县。被申请人:耿志武,男,50岁,汉族,住辉南县。被申请人:李继红,女,50岁,汉族,住辉南县。申请人李素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继红所有的被申请人耿志武驾驶的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或提存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继红所有的被申请人耿志武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或提存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于 涛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