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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谭奇与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李德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奇,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李德英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670号原告:谭奇,男,1991年7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暨原告:谭长远,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睢宁县。原告谭长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长平,住睢宁县。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廷夫,男,1943年9月8日生,住睢宁县。被告: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组织机构代码B1032032400061410U,住所地睢宁县濉河街道王小楼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更俭,该社区主任。被告:李德英,女,1952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潮,睢宁县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谭奇、谭长远与被告睢宁县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李德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原告谭长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长平、谭廷夫,被告睢宁县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李德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奇、谭长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15年3月作出的按照1994年承包土地分配公墓地征地款的决议;2.享有组民征地、租地等补偿款平等分配权计6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睢宁县睢河街道办事处征用王小楼社区谭杨组公墓地、老社屋小庄交界地建高档医院。每亩补偿7.5万元,并支付土地年租金等款。被告屡屡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将原告应该享有的征地补偿款等不分配给原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睢宁县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李德英均辩称,分配方案系经村民小组集体会议决定的,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村民小组里没有责任田,故当时分配没有分配给原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为父子关系,系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谭杨组村民,全家为四口人。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地分配期间,原告全家取得2人的承包地。2015年3月,睢河街道办事处征用谭杨组公墓林地、老社屋、小庄交界地用于新建医院用地,每亩地价7.5万元,还有其他土地年租金等。李德英系睢河街道王小楼社区谭杨组组长,原告以李德英在分配公墓林地等土地征收款时没有召开组民会议,自己制定按照1994年分配承包地的人口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将原告排除在外不予分配上述土地征收款,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法办事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属于村民自治权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奇、谭长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玉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姣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