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熊有昌申请执行熊继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有昌,熊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熊有昌,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新街村委会熊家营村*号。被执行人熊继波,男,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新街村委会熊家营村**号。关于熊有昌诉熊继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0日,熊有昌申请我院执行。申请标的为:赔偿2016年12月30日到期(即第一期)的残疾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继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做工作,熊继波于2017年1月11日主动还款5000元,后保证每月按时还款1500元(从2017年1月起至还清案款之日止),并实际履行还款至4月即6000元,合计还款11000元,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925执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