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何××与陈××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7执73-1号申请执行人:何××,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陈××,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执行何××与陈××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3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亚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