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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辽源市钢背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润泽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钢背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润泽金属粉末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816号原告辽源市钢背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义,董事长。被告衡水润泽金属粉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建海,总经理。辽源市钢背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与衡水润泽金属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源市钢背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源市钢背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辽源市钢背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业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