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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茂珍、李富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茂珍,李富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沈茂珍,被执行人李富妹,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茂珍与被执行人李富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83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富妹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并就余款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卫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