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1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孟某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刑初3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1,男,1971年出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洮南市,现住洮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刑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1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0日至6月26日,被告人孟某1以能帮助赵某某、金某某承包白城至长春中铁电气化改造工程为名,骗取赵某某、金某某所交的工程保证金人民币35万元。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孟某1以能帮助李某1承包沈阳中铁九局白城中天加油站附近铁路电缆沟回填工程为名,骗取李某1所交保证金人民币2.8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认为被告人孟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我不构成犯罪,我给赵某某打欠条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至6月26日,被告人孟某1以能帮助赵某某、金某某承包白城至长春中铁电气化改造工程为名,骗取赵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骗取金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孟某1以能帮助李某1承包沈阳中铁九局白城中天加油站附近铁路电缆沟回填工程为名,骗取李某1所交保证金人民币2.8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孟某1的供述,2016年4月份左右,任天旺给我打���电话,说长春到白城铁路段有下电缆的活,问我手底下有多少人想不想干,我问他啥时候干,他说得等老百姓把地种完再干,还得交75万元保证金,我知道这活之后跟赵某某说了,赵某某也同意干,我跟他说我拿40万,你拿35万,得到利益是每人一半。5月份,任天旺给我打电话说这活有信了,5月20日就开工,问我干不干,干的话就交保证金,我说干,然后我就跟赵某某说工程有信了让他抓紧准备钱马上能开工。5月末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取钱,我到洮南市二医院往东走李某2家取的钱,当时李某2和他媳妇、赵某某、吴明在场,赵某某给我拿了20万元现金,共20捆,赵某某起草的欠条,我签的名字,上面只写欠多少钱,没注明款项用途。过了有3、4天,我在洮南市工行取了23万多元钱,我媳妇金晓兰到邮政储蓄银行取了15万多元钱,一共凑齐40万元钱,加上之前赵某某���我拿的20万元钱,一共60万元钱,我直接拿着现金用牛皮纸袋装着,一个人拎着这些现金坐火车去沈阳,在沈阳铁路局二院一个办公室内把钱当面给的任天旺,我跟他说暂时凑了60万,等凑够了再把15万给他,给钱时就我俩在场,任天旺给我打了一张60万元的收条,他和我都签名按手印了,现在这收条在我家,能否找到不一定。我老叔孟兆喜知道这事,因为我去沈阳时,孟兆喜也从长春到的沈阳,我跟他谈了工程的事,已经给任天旺拿了60万元保证金。我从沈阳回来后,李某2找我问保证金交没交齐,我说还差15万,这样李某2找到他朋友金成分两次给我拿了15万元钱,这两次都打了欠条,金成起草的欠条,我签的字按的手印,上面也都没注明款项用途。大约是在7月份,我将这15万元分两次在银行ATM机上通过卡转账,把钱汇到任天旺的侄子辛朋的建行卡里,我转出的银行��是工商银行。打完钱后的20多天,我给任天旺打电话问工程什么时候能干,他说等秋收完的,要是我不干了就把钱给我打过来,我也管他要过钱,他说9月15日把钱给我。一个月以前,赵某某问过我工程的事,我说我问任天旺了,还得等一段时间,后来他就没管我要过钱。我跟赵某某他们说干的是电气化集外的活,不是纯电气化,干的是白城至长山铁路段沿线下电缆的活,我说过这个活是中铁九局承建的,我属于二包、三包,我不直接跟九局的人联系,而是跟九局下面的承包商联系包些活。这活是我从任天旺手里包的,他从中铁四局那揽的工程。我没和赵某某等人签过合同,我只是打了欠条。我是用我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取的现金23万多元,也是用这张卡转账给辛朋15万,是分两三次转的,我名下只有一张工行卡,别的银行卡没有。大约是今年年前,我坐李某1他爸的车��我跟他说洮南站内有几公里挖沟放缆的活,问他想不想干,他说让他儿子李某1干,我说干这活得交工程质保金,他同意,然后有一天上午9点多我到李某1家,他给我拿了2.8万元钱,我给他出示了一份施工合同,上面有任天旺的亲笔签名,我在第二页乙方处签的字,李某1在第一页乙方签的字,第一页甲方是中铁九局,这个工程是我从任天旺手里包的,由于活多我干不过来,就让李某1干一部分,所以让他交质保金,这2.8万元是我在白城市火车站对面仁义宾馆里给任天旺拿的现金,当时给钱时辛朋、任天旺和我在场,没打条,我们签了一份施工合同,是任天旺拿给我的,我又拿给李某1签的,这活是任天旺从中铁九局那包来的,这个活李某1没干上,后期我问他干不干了,要是不干我就把钱退给他,他说再等等,现在地硬干不了,等下点雨地软软再干。李某1管我要过钱,���说任天旺没把钱给我,等给我了我再还他。任天旺是河北省沧州人,是我老叔孟兆喜的好朋友,我们平时通过电话联系,但是我手机里没有他的号,最近一次是今年7月份联系的,辛朋是任天旺的侄子,也是河北省沧州人,我没有他的联系电话。我给辛朋转账15万元是今年8月份的事,在白城车站附近一家工行,分两次给他转的,一次5万,一次10万。我老叔在长春居住,退休前在长春孟家屯车站上班,是铁路职工。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我妹夫找到我说他能联系个活,是中铁的活,电气化改造,但是得交保证金,后来在我妹夫的介绍下我认识了孟某1并且跟他谈了10来次,他说他有个把兄弟姓任,常年包铁路的活,要干这活就快点把保证金交上来,让我拿35万元,他拿40万元,5月30日,我在我妹妹家把20万元交付给孟某1,���给我打的欠条,6月24日、26日分两次我让我朋友金某某在白城市又交给孟某115万元,孟某1也给打了欠条。我们约定的就是白城至长春铁路段沿线的电气化改造,他说这些工程的承建主体是中铁九局,我们按照与孟某1谈的内容起草了一份合同,但是找孟某1签字时,他说不忙,等工程开工后再签就行。交完钱后,我总问他,他就是拖延我,总说过几天就下来了,再不就说马上就能开工了。欠条上注明的“本款项是中铁九局第七标段白城到长春段电气化工程保证金”字样是在孟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后加上去的,因为当时我们让他签欠条时他说让我们随便写,后来我们觉得是受骗了,所以我们就把当时商谈工程的事项,所交钱款的用途写上了,怕自己被骗后说不清楚。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我与李某2是朋友,曾用名金成,今年6月初的一天,李某2找到我说他姐夫赵某某联系点铁路活,但是得先交保证金35万元,他姐夫赵某某已经给20万元了,还差15万元,问我入不入一股,拿15万后挣钱按比例分,刚开始我也没搭理,后来有一天李某2和赵某某带我去白城老三中院内平房见的孟某1,当时孟某1说具体工程就是白城到长春的200公里铁路电气化改造,告诉我想挣钱就抓紧拿钱,你要不干还有很多人等着干,而且说回款也快,各种合同及账目都全而且有李某2和他姐夫在这呢,肯定差不了。6月24日,我在三中院内的平房给他10万元钱,他当场给我打一张借条10万元,6月26日,我又在同一地点给他5万元,他给我打一张借条5万元。之后我每次看见孟某1他就说工程没下来呢,还得再等等,反正始终在拖着,直到现在也没下来。孟某1给我打的借条是我写的,然后他签的字,借条上的那段话是我回去以后自己写上去的。大概���今年7月末,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工程这事怕是不准了,还是在借条上写上点干的啥活吧,别到时被骗了。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5年10月份左右,我在孟某1手底下干活,他当时干的是白城中天加油站附近铁路两旁挖电缆沟回填的活,我给他开铲车。今年年前,孟某1找到我说给我包一些活让我干,但是得交工程质保金。2016年2月27日孟某1到我家,我给他拿了2.8万元现金,他收到钱后拿一份施工合同让我签字,我在承包方签的字,甲方是沈阳中铁九局,孟某1在第二页上乙方签的字,甲方原本就有任天旺的签字,签完后,他说开春后就能干活,这中间我问他好几次,他说这活肯定有,让我等,就是往后拖我,后期我管他要钱,他说过几天给,再后来打电话就不接了。5.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是在2016年4月份左右认识的孟某1,我听说他是干工程活的,我就主动找到他想从他手里包点工程活干,然后他问我干不干这工程活,干的话就投资点钱,我怕我一个人干不了这工程,于是我找到赵某某,也把孟某1介绍给赵某某,孟某1说他叔叔跟铁路局的一把手是战友,还说他有个铁路的朋友姓任,能包活,说我们打算干的这个工程很挣钱,还说从白城到长春有210公里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的活,让我们交35万元保证金,他自己拿40万元保证金,来一起干这个工程,然后挣钱平分。第一次给孟某1钱是在5月30日下午,在我的床垫厂内通过赵某某给的孟某1现金。第二次是我让金某某去白城找孟某1,然后给他送的钱,一次5万,一次10万。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和赵某某是朋友,我知道赵某某被骗了,李某2给赵某某介绍了一个工程,工程负责人叫孟某1,孟某1跟赵某某说干这个工程需要交35万元的保证金,这笔钱是分两次给的孟某1,第一次是5月30日下午1点多钟,在李某2的床垫厂,赵某某给的孟某120万元现金,当时我在场了。第二次我听赵某某说他又给了孟某115万元。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今年4月份,赵某某约孟某1吃饭,我们几个一起吃的饭,孟某1答应说把白城到鸿兴这段铁路沿线的电气化活给我和赵某某,后来我们又在一起谈过好几次这事,孟某1说有白城到长春铁路段沿线的电气化活,问我们干不干,要干得先投资,交35万元保证金,我一看要交钱就没参与。有一天,孟某1在李某2家,赵某某给孟某1拿了20万元现金,赵某某写个条,孟某1签的字按的手印,我知道是赵某某给孟某1拿的白城到长春铁路段电气化工程活的保证金。8.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我从1992年就在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上班,中铁二局在白城市负责白城车站的改造,没有其他工程活了。从白城到长春沿线的铁路电气化、沿线围网、光缆沟、电线杆坑的活已经开始施工了,我不认识孟某1,也不认识任天旺。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是中铁九局项目部工程经济部部长,我们在吉林有工程,负责长白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中铁九局下属电务公司负责洮南至白城电气化改造工程,电气化的活正在施工。我不认识孟某1。我们的工程活向外分包,但是需要相关资质的建筑单位才能干我们的活。中铁九局在白城的施工中,没有叫任天旺的承包过工程活。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是中铁九局电务公司在平齐线施工的4电总工程师,负责洮南市黑水镇车站到泰来县街基站的铁路电气化施工,我们向外承包这些工程活都需要招标,来招标的劳务企业都是有正规资质的企业,不承包给个人干这些活。电气化的活是2016年5月份施工的,我们公司没有对白城到长春这条铁路的电气化工程施工,我不认识孟某1。11.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是中铁电气化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长白项目部副经理,我们的项目是今年7月份开始招投标的,7月份就开始施工了,我们公司中标后项目全部自己承建,不会包给个人。我不认识姓任的男子,也不认识孟某1。12.证人孟某2的证言,我是孟某1的儿子,我仔细查找了,我家没有60万元金额的收据或欠条。1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我从1982年开始在长春孟家屯火车站上班,后期更名为长春南站,我是业务室主任,我从没听说过有叫孟兆喜的职工。14.证人孟某3的证言,孟某1是我哥哥,孟兆喜是我叔叔,他���年70多岁,在长春居住,这些年一直没回过洮南,我也没见过他。1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李某1是我丈夫,他给孟某12.8万元的时候我在场,孟某1说这2.8万元是工程的质保金,工程是洮南到白城的铁路活。当时给钱时,我拍照片了。16.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6年6月,金某某说李某2的姐夫给联系点铁路活,金某某约姓孟的见面,我记得我们是在一个平房见的面,他们说的好像是中铁九局的什么活。当天,金某某就给姓孟的拿了钱,不是10万就是5万。没过几天,金某某又给那人拿去一笔钱,两次一共是15万元,姓孟的给打条了,给钱时我偷着录了视频。金某某交的是工程质保金,他给完钱后,关于这个工程的事就没信了。17.借据3张。18.孟某1乘车记录查询。19.孟某1银行卡交易记录查询。20.施工合同。21.照片3张。22.洮南市公安局辨认笔录。23.洮南市公安局情况说明。24.被告人孟某1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孟某1对部分证人证言有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证明力,足以证实被告人孟某1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孟某1的辩解无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孟某1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二十万元、金某某人民币十五万元、李某1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 利审判员 李 晶审判员 林 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蕴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