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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瑞芳与刘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芳,刘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560号原告李瑞芳,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建超,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李瑞芳与被告刘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瑞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超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芳撤回对被告刘建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瑞芳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