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瑞芳与刘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芳,刘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560号原告李瑞芳,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建超,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李瑞芳与被告刘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瑞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超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芳撤回对被告刘建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瑞芳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