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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顺利、崔雪梅诉陈宰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宰喜,崔顺利,崔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陈宰喜,男,生于1968年3月20日。被执行人:崔顺利,男,生于1968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崔雪梅,女,生于1990年3月28日。崔顺利、崔雪梅诉陈宰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崔顺利、崔雪梅支付崔顺利及陈宰喜案件款4000元,在调解生效后20日履行完毕。崔顺利、崔雪梅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顺利、崔雪梅已履行案件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陈宰喜已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