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顺利、崔雪梅诉陈宰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宰喜,崔顺利,崔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陈宰喜,男,生于1968年3月20日。被执行人:崔顺利,男,生于1968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崔雪梅,女,生于1990年3月28日。崔顺利、崔雪梅诉陈宰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崔顺利、崔雪梅支付崔顺利及陈宰喜案件款4000元,在调解生效后20日履行完毕。崔顺利、崔雪梅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顺利、崔雪梅已履行案件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陈宰喜已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