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柳晓辉与遵化市石门镇小渤海寨村村民委员会、赵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辉,遵化市石门镇小渤海寨村村民委员会,赵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43号原告:柳晓辉,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安。委托代理人:柳小燕。被告:遵化市石门镇小渤海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范付。被告:赵海,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国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晓辉与被告遵化市石门镇小渤海寨村村民委员会、赵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0日,原告柳晓辉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晓辉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晓辉负担。审 判 长 王 楠人民陪审员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水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