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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顺康、姚灯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康,姚灯妹,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康,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湖州市南浔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姚灯妹,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震泽镇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罗荣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灯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顺康与被执行人姚灯妹,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2045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姚灯妹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0元,尚余人民币1477510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姚灯妹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苏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的资产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0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楼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