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高宁与黄文库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宁,黄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宁,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执行人黄文库,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李高宁与黄文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文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高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文库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高宁以与被执行人黄文库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债务已转移为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高宁撤销执行申请系其自愿,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02执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金波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梁艺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