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6民初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雷锁财与李志强孙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锁财,李志强,孙芳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635号之一申请人:雷锁财,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志强,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申请人:孙芳侠,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申请人雷锁财与被申请人李志强、孙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志强、孙芳侠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雷锁财以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商铺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锁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雷锁财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商铺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居村人民陪审员  靖昇平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