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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95号原告:樊某某,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福军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赵春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