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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董俊萍与郝滨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萍,郝滨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500号原告董俊萍,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告郝滨亮,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原告董俊萍因与被告郝滨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俊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金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