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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娜、高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高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368号马四林,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移民小区29号楼西单元402室。被告王娜,女,汉族,约42岁。被告高二,男,汉族,约53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四林诉被告王娜、高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王娜地址为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碱柜村,但该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经本院告知其合理期限后原告未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且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起诉状副本等手续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四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退还原告马四林。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