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雨时与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雨时,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雨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付广天,该会秘书长。委托代理人:王彤,该会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李雨时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省农促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雨时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拖欠劳务费纠纷,关键是省农促会是不是大棚的承包者,李雨时与该会有无雇佣关系。李雨时在一、二审已举示了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李雨时没有证据证实省农促会是案涉大棚的承包人,属认定事实错误,驳回李雨时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雨时已举示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在案涉大棚出过劳务,该笔劳务费用应该由责任主体进行支付。在一审时李雨时举示通河县农业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案涉大棚是省农促会承包经营,虽然二审时省农促会也举示了通河县农业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案涉大棚系案外人周涛承包经营,但法院应该查明案涉大棚到底由谁承包经营,据此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洪亮审判员 付向成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