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德伟与江门市新会区睦洲工业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伟,江门市新会区睦洲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伟,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工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兴街。法定代表人:梁池深。申请执行人王德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粤0705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要求:1.强制被执行人将其下属集体企业广东省新会市睦洲纺织厂名下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权证NO.0000007)12155股法人股票及相关股票过户至申请人名下;2.申请法院协助申请人到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办理上述股票过户手续。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6)粤0705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的判决主文为:“确认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睦洲工业公司下属企业广东省新会市睦洲纺织厂名下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权证NO.0000007)12155股法人股股票及相关股票权益归原告王德伟所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德伟申请执行的上述民事判决仅为确认之诉判决,并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因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法应驳回王德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德伟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张钊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